上海总部办公室

尊敬的客户:

  

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2025 年第 17 号公告,10月1日起,以代理方式出口货物的企业,在出口时必须准确报送实际委托出口方(即出口货物的实际生产销售单位)的基本信息。

为确保合规,需要您在我司MY系统完成出口货物实际生产销售企业的备案,明确该生产销售企业为对应出口小包业务的实际出口方。客户信息维护页面已上线(备案入口请见下方截图),请您及时完成备案。未按要求提供信息申报的,可能导致无法下单或通关。后续有其他变动,将再另行通知。

最新相关详情请详询客户经理或客服人员。请您预先做好发货准备,造成不便,敬请见谅。望知悉!感谢您长久以来的支持与理解!

          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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